□本報記者席鋒宇
  7月19日至20日,“2014上海新金融年會暨互聯網金融外灘峰會”在上海市舉行。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會上指出,互聯網促進金融消費方式和交易行為改變,資源得到更有效快捷配置,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了更多層面的支持。但互聯網金融兼具互聯網和金融雙重因子,決定了風險遠比互聯網和傳統金融更為複雜。
  這些年,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問題逐漸被關註,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只有風險控制得當才能讓互聯網金融長遠發展。全國人大代表、台盟廣東省副主委,暨南大學管理學院會計系教授、審計處副處長盧馨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詳細介紹了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風險及其對風險防範的建議。
  沒有明確的市場準入制度
  據統計,2011年至今,中國人民銀行頒發7批次共250個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可提供網絡支付的有97個。截至2013年年底,餘額寶的客戶達到4303萬人,資金規模達到1853億元。
  盧馨說,互聯網金融依靠大數據、批處理等網絡技術及平臺,交易方式靈活、業務處理高效,相比於傳統金融,剛好與小微企業“短、小、頻、急”的融資特點相適應,顯著降低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吸引眾多貸款者和小微企業參與,在小微企業融資方面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截至今年2月底,阿裡小貸累積投放借款1700億元以上,為超過70萬家小微企業、個人創業者提供了貸款,且不良借款率控制在1%以下。
  “在互聯網金融環境下,交易信息的處理效率和資金的配置效率都得到提升,大大降低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盧馨說,國家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很重視。去年年初,國務院就將“互聯網金融發展和監管”列入金融領域重點研究課題,今年更是首次將互聯網金融寫入政府工作報告。
  “但是,作為新興產物,發展自然伴隨著風險。”盧馨詳細分析了目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互聯網金融的很多業務產品特別是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活動,缺乏相關政策法律制度的約束和規範,可能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的法律紅線。互聯網金融沒有明確的市場準入制度,各種業務模式自成一體,同一模式的不同平臺,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極大降低了互聯網金融平臺的整體質量。互聯網金融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處於監管邊緣地帶,難以全面掌握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相關數據。
  此外,由於互聯網金融的低門檻,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身份認證方式過於簡單,用戶註冊賬號十分容易。目前還沒有完善的客戶身份識別機制及可疑交易分析報告機制。互聯網金融的資金後續跟蹤措施還很欠缺。反洗錢法沒有涉及互聯網金融領域,互聯網市場成為洗錢的新場所。專門針對打擊網絡經濟犯罪的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為洗錢分子提供了機會。
  盧馨還強調,目前互聯網金融幾乎是純粹依靠互聯網技術在發展,平臺容易存在缺陷或者漏洞,所以要警惕網絡技術風險和信息安全風險。此外,互聯網金融平臺和借款者都存在信用風險。
  “網絡平臺沒有統一的運營標準卻可以掌握巨額的周轉資金,存在資金挪用、攜款跑路、平臺關閉的風險。而借款者的個人信息資料的可靠性和真實性難以評價,隱藏著造假的可能性,使到期違約風險增大。”盧馨說。
  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
  針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各種風險,盧馨建議要明確其法律地位,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但是,盧馨也強調,完善更多的是從原有的法律制度上找到能適合互聯網金融的內容,不是一味地頒佈新的法律。
  盧馨建議,互聯網金融應作為反洗錢機構的重點關註領域。反洗錢法沒有對互聯網金融的反洗錢義務和法律責任作出相關規定。國家應考慮修改此法,將互聯網金融納入其中,並針對具體情況作出相關規定,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洗錢行為。
  盧馨還建議國家應儘快出台相關條例以規範互聯網金融企業對個人信息的使用,確保在信息泄露後個人權益得到合法保障。同時出台互聯網金融市場管理辦法,針對互聯網金融的不同業務模式制定相應的標準,規範市場行為,構建互聯網金融體系。
  “特別是對電子貨幣是否合法以及電子合同的管理,需要儘快立法明確。”盧馨說。
  針對目前監管的缺失,盧馨強調對互聯網的監管要做到監管主體的明確性與監管措施的嚴厲性。目前我國對第三方支付已經制定了比較明確的監管機制,但對其他業務模式大多數尚處於無監管狀態。她建議,可以考慮以分業監管為出發點,充分發揮銀監會、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的作用,各監管機構進行職責分工,分別監管互聯網金融的某種業務模式和產品。此外,監管機構應以金融業、互聯網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民法通則為依據,制定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該制度應涉及互聯網金融的各種業務模式,明確監管手段和懲罰措施。同時通過強制信息披露的方式,要求各互聯網金融企業依法公開披露信息,以促進企業規範運作,降低互聯網金融企業偽造信息的可能性,防範非法集資。
  進一步完善全國徵信系統
  盧馨說,我國的徵信系統包括企業徵信系統和個人徵信系統,目前均處於不斷補充和完善的階段。直接使用徵信系統的包括商業銀行、司法部門以及數據主體本人。目前,互聯網金融數據還沒有被納入徵信系統,也沒有徵信系統的使用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互聯網金融平臺瞭解借款者信用情況。
  隨著小微企業不斷涉足互聯網金融領域,互聯網金融的交易數據將是這些企業信用數據的一大重要來源。因此,針對我國徵信系統的實際情況,盧馨建議擴大徵信系統數據的來源,加大對小微企業信用數據的搜集,賦予互聯網金融企業使用徵信系統的權限。
  此外,盧馨還建議針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建立懲罰機制,加強行業內監督,建立黑名單公示機制。同時,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共享數據庫,歸集各種模式下的數據信息,使互聯網金融數據在行業內共享,達到信息的相互監督,也便於通過大數據、雲計算等先進技術對數據進行統一分析,建立良性的互聯網金融環境。
  (原標題:明確互聯網金融市場監管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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