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汪文漢 實習生孔杉丹)小女兒跟母親生活在一起,母親去世前把房子“賣”給小女兒,並辦理了過戶手續。母親去世後,兩個姐姐將小妹告上法庭,索分購房款。但小女兒堅稱是母親“贈與”給她。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家住漢陽區鐘家村的鄧明秀是漢陽某國企職工,有4個孩子,分別是雙胞胎女兒趙美、趙麗,三女兒趙娟和兒子趙國。1987年丈夫去世,小兒子趙國1993年去世。兒媳改嫁,孫女跟著鄧明秀生活。
  鄧明在2002年購得單位位於漢陽大道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兩個大女兒出嫁後,她一直和三女兒趙娟、孫女在所購房屋居住。
  趙娟介紹,兩個姐姐出嫁後一直不管母親的生活,和母親的關係也很僵。去年3月,母親考慮到身體不好,準備把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到自己名下。到漢陽區房管局辦手續時,得知有兩種過戶形式,一種是買賣,一種是贈與,但兩者契稅不一樣,用買賣方式過戶比贈與方式便宜一半。當時房子評估價40萬元,成交價為25萬元。為了省一半的稅錢,母親與她簽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隨後辦理了過戶,她並沒有向母親支付房款。
  去年11月鄧明秀去世,趙美、趙麗得知房子過戶後,今年初向法院提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趙娟支付她們平分25萬元的房款,各62500元。
  此案爭議的焦點是,鄧明秀將房屋過戶給趙娟是買賣合同關係,還是贈與合同關係?趙娟提供了母親辦過戶時寫下的“房屋權屬聲明”:把房子給三女兒,並讓她照顧孫女,而不是賣給她。此聲明還專門做了錄音。鄧明秀的表弟、鄰居等5人均證明屬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鄧明秀雖然與三女兒趙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雙方未嚴格依照合同履行,鄧明秀實際具有將房屋贈與給趙娟的意思表示,且已辦理登記,所以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實質上是一種贈與行為,最終不支持兩姐姐的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人皆為化名)   (原標題:母親房產過戶給小妹 到底是贈與還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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